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农村青年创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有较高影响和知名度的各类农村创业青年以及地方涉农青年行业性组织、农村青年经济合作组织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协会和江苏省青年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中文全称为“江苏省农村青年创业协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Entrepreneurship Association for Rural Youth,缩写为JEARY。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凝聚各类农村创业青年,致力于服务会员和会员企业,促进各类农村创业青年成长成才,促进全省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为推进“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作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各类农村创业青年综合素质;
(二)开展业务考察和国内、国际交流,促进会员间的横向联谊,加强与国内涉农青年组织、港澳台及世界各国同业团体间的友好交往;
(三)引领会员和广大农村青年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积极献计献策;
(四)加强各类农村创业青年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帮助会员了解政策和经济信息,为会员开展经营活动和经济协作提供服务;
(五)经相关职能部门授权开展评选、表彰、宣传各类优秀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活动,为其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六)指导会员企业加强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建设,开展党工团活动;
(七)反映会员的意愿,代表和维护会员及其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指导各级地方农村创业青年协会组织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江苏省委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会址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实行届期制。
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能主动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增收;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热心协会工作,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企业及个人社会形象良好,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会员的从业领域主要为农业领域、工商领域、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和新农村建设领域,包括青年种养大户、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头人、进城务工经商带头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带头人、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头人、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大学生村官等各类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
(五)年龄一般在40周岁(含)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超过40周岁(不含),本届届满时即自动退会。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秘书处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会员大会期间,提交大会审核通过;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确认;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三)关心、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市以从事涉农活动为主的青年行业性组织或农村青年经济合作组织,经同级团组织同意后,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接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可按要求推荐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人选。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都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退会后的个人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骋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采取集中方式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确定年度执行副会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行使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一般采取集中方式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领导协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一般采用集中方式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共青团江苏省委推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会年度执行会长在副会长中产生,行使以下职权:
(一) 对秘书处工作和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二) 代表本会出席各类重要活动;
(三)在任期内牵头承办重要活动,选派骨干员工到秘书处帮助工作。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江苏省农村青年创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