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志愿律师作用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的意见

发布人:权益部发布日期:2008-07-29

(团苏委联〔2008〕32号,2008年7月29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深化新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努力培养具有高尚情操、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新一代江苏人,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作出积极的贡献,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团省委、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省法学会决定在全省志愿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志愿律师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目前,全省有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近1700万人,是一个数量众多、需要优先保护、优先发展的特殊群体。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律师工作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学研究和参与立法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改善民生作出了突出贡献。目前,全国律协和省级律协已普遍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和未成年人保护业务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了“中国律师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协作网络”,平均每20名律师中就有1名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并在全国16个省级层面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职公益律师。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已超过600人,分布在全省各市、县(市、区)。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的专业特长和网络优势,联合开展未成年人保护行动,对于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和政策法规的完善,引导更多的律师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形成科学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在志愿律师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的目标任务

按照逐步建立起党政主导、共青团协调、全社会参与、事业化推进,覆盖城乡、面向全体未成年人的工作体系的要求,不断深化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着力建设一支专业化与志愿性相结合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队伍,建立健全联动协作机制,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法律援助、法学研究、法律监督等重点工作项目,加快构建科学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努力为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三、组织开展多层次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动志愿律师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组织开展律师普法进校园活动;建设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开展律师送法进社区活动;开展律师与未成年人面对面活动,组织法制宣讲团,探索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开办专题专栏,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深入浅出、生动活泼地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

2.建立与12355青少年服务台协作制度。成立“12355法律服务律师团”,将全省志愿律师纳入到接听“12355”热线电话服务体系中来,建立志愿律师到12355青少年服务台值班制度,认真接听接待来电来访,帮助解决12355青少年服务台受理的各类未成年人法律服务问题。尚未开通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市、县(市、区),也要创造条件,联合设立青少年法律维权热线,建立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站点,畅通未成年人诉求表达渠道。

3.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志愿律师的专业优势,广泛开展未成年人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工作,主动为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当事人提供义务法律帮助。组织志愿律师积极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主动承办更多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保障政府法律援助之外的家庭贫困的未成年人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充分发挥全省志愿律师协作网的优势,异地联动、协作开展未成年人案件调查,推动、协调律师办理各类未成年人维权案件。

4.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督。密切关注媒体报道以及各方面反映的未成年人问题,建立未成年人舆情收集、分析、评估、处置机制。积极介入有影响的未成年人案件,及时发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法律工作者的声音,主动提供律师建议,接受委托开展律师调查,引导未成年人及涉案群众通过正当途径依法维权,合法、有序、有效地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5.推动未成年人法学研究。针对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和把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特点、规律和趋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对策建议,不断增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提出有关立法建议和意见,推动和参与相关立法活动,创新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推动制定和落实有益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让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成果惠及更多的未成年人。

6.发展未成年人公益事业。组织引导志愿律师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公益活动,积极筹建未成年人保护基金,对受到重大伤害、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提供资助,积极开展结对帮扶、真情助困进万家活动,为流浪、留守、外来、闲散、失学、失足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送温暖、献爱心,努力为未成年人多办实事好事,帮助他们解决学习教育、身心健康、困难救助、犯罪预防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省有关单位联合成立全省未成年人保护行动志愿律师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团,统筹协调在全省志愿律师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的各项工作。各市、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共青团、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协会、法学会、律师事务所、志愿律师的联系协作制度,整合律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工作指导,扎实推进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

2.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紧密联系实际,在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工作的队伍、项目、机制、阵地建设上下功夫,抓紧启动实施一批有影响的重点工作项目,努力形成工作特色、品牌和优势。要加强志愿律师的业务培训、考察交流和工作研讨,提高志愿律师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各律师事务所和志愿律师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组织每名志愿律师每年至少办理不少于1件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或法律事务,联系1所以上中小学,开展1次以上法制讲座,参加1次以上有关未成年人的公益活动,撰写1篇以上未成年人法律业务文章,经常性地开展未成年人法律咨询、参加有关公益活动,推动和参与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3.选树工作典型。要认真总结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定期评选表彰全省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组织评选年度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件,不断扩大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动员更多的律师及各方面专业人士加入到未成年人保护行动中来。

各地在志愿律师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行动情况、有关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研究论文、重大典型未成年人案件及办理情况等,请及时报团省委权益部和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业务委员会。



附件: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团名单


团  长:

丁  强  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扬州市)

副团长:

高  鸣  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主任(无锡市)

李晓霞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南京市)

杨秀梅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淮安分所律师(淮安市)

黄  伟  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州市)

刘桂生  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主任(镇江市)

成  员:

李洪瑞  江苏联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南京市)

耿仁文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市)

秦晓红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无锡市)

季春玲  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无锡市)

聂新志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徐州分所主任(徐州市)

蒋晓颖  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

蔡理春  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

杨志勇  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州市)

黄  莘  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州市)

周  洁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

汪明华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主任(南通市)

蔡  斌  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通市)

张  敏  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连云港市)

匡海鲸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连云港市)

潘秀梅  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淮安市)

裘郑清  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淮安市)

丁良成  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主任(盐城市)

王星火  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盐城市)

辛  梅  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扬州市)

卞菊华  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扬州市)

左新华  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主任(镇江市)

强  强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镇江市)

王  宇  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泰州市)

贾宝平  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泰州市)

蔡  武  江苏宿迁剑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宿迁市)

叶少梅  江苏宿迁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宿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