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深入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权益部发布日期:2011-06-21

(团苏委联[2011]26号,2011年6月21日)


各市、县(市、区)团委、综治办、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园林(市政)局、文化局、工商局、质监局、广电局、出版局:

为进一步提高“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水平,增强“青少年维权岗”的服务能力,提升“青少年维权岗”的社会知晓率和贡献度,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的作用,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年群众工作,更好地动员社会力量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10〕3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创建活动长效机制,在全省深入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青少年维权岗”创建程序,严格审查复核

根据规定,“青少年维权岗”分全国、省、市、县(市、区)四个层级,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考核命名。

1. “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命名。“青少年维权岗”创建需经过申报、创建、审核、确定达标单位、公示、命名等程序。采取逐级申报的方式,申报确定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申报全国、省、市“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须是下一级“青少年维权岗”单位),进入两年创建期,各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在此期间对创建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原则上按不低于20%的差额比例审核确定达标单位,经公示后命名,授予本级“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和牌匾。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可以授予“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称号。

2. “青少年维权岗”的复核确认。“青少年维权岗”单位,由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相应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实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摘牌。

3. “青少年维权岗”的注销撤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因工作性质或工作内容变更,不再从事涉及青少年权益相关工作,其“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自动取消,允许其将“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青少年维权岗”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现象或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发生严重影响行业(系统)形象的重大工作失误或在创建命名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属实,由原命名单位直接撤销其“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摘除其“青少年维权岗”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二、制定“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标准,公开服务承诺

4. 扩大“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范围。发动各行业系统更多的基层单位参与“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逐步实现现有行业系统基层单位“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在县级层面的全覆盖。同时,针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努力把与青少年学习教育、就业创业、恋爱婚姻、身心健康、困难救助、犯罪预防等方面密切相关并发挥了突出作用的其他行业系统的基层单位、社会和经济组织,纳入“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范围。

5. 细化“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标准。对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创建标准和分类创建标准(详见中青联发〔2010〕34号文件),各行业系统和“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和社会功能,对与青少年事务和权益保护相关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细化、量化创建标准,明确维权内容,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定各行业系统基层单位及行业系统内部各部门在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按照“全面争创、整体维权”的要求,建立内部沟通协调和联动协作机制,统筹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

6. 公开“青少年维权岗”的服务承诺。“青少年维权岗”和创建单位应就如何维护青少年权益做出具体承诺,承诺内容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及网站公布,并通过“青少年维权服务卡”、报刊、杂志、海报等途径发布,向社会公开维权内容、维权电话、服务规范、单位地址和负责人等,以便青少年知晓和社会各界监督。鼓励以行业系统为单位,就维护青少年权益的具体事项和实事项目,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

三、突出“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过程,强化动态管理

7. 建立“青少年维权岗”网络管理和服务平台。设定维权岗介绍、服务承诺、工作动态、典型案例、调查研究、经验交流、精彩图片、维权信箱、投诉监督、满意度测评等栏目,开通全省“青少年维权在线”网络平台,首批将省级“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上线运行,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作平台,由“青少年维权岗”单位自主管理,为青少年提供便捷的维权服务。

8. 实行“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负责人培训制度。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其负责人应参加命名单位的培训。加强“青少年维权岗”单位相互间的工作交流,有计划地组织好“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负责人的培训、轮训工作。

9. 引入社会化的监督机制。将“025-12355”作为全省统一的“青少年维权岗”监督热线,同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新闻记者、青少年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维权岗主要服务对象等担任“青少年维权岗”监督员,加强对“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的日常监督。在“青少年维权岗”审核、复核过程中,开展辖区内青少年知晓度、满意度调查,强化对“青少年维权岗”的绩效考核。

10. 做好经常性维权工作。发挥“青少年维权岗”单位与青少年联系密切的优势,立足本职做好日常维权服务,并向农村、社区、学校、企业、家庭和其他青少年聚集地适度延伸,推动“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在基层广泛设立联系点,发放“青少年维权岗”联系卡,深入基层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帮助青少年排忧解难,通过创新青少年法制宣传和自我保护教育、提供青少年需要的维权服务、探索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工作方法和工作制度等方式,完善创建“青少年维权岗”的各项工作机制,培育良好的“青少年维权岗”品牌形象。

四、建立“青少年维权岗”联动机制,扩大社会影响

11. 健全组织体系。团省委、省各有关单位联合设立全省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创建活动的总体规划和组织管理,创建活动办公室设在团省委权益部。各地也应参照设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各行业系统内部应形成创建活动协调机制,明确主管领导、牵头和配合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把“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纳入各个行业系统对基层单位的考核激励内容,推动制定对“青少年维权岗”单位的考核和激励制度,促进“青少年维权岗”单位更好地发挥作用。

12. 强化联动协作。深化“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针对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采取集中行动、联合行动,通过开展“青少年维权岗行动月”、“青少年维权岗行动日”等集中活动,动员组织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进行联合治理、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着力优化青少年成长发展的社会环境。倡导各行业系统结合“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全系统联动、跨部门合作,每年为青少年办1、2件覆盖面广、影响大、效果好的实事项目。建立“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联席会议和转办、交办、会办制度,形成协调配合和督查督办机制,及时查处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案件,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13. 注重制度建设。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工作模式,把关注个案与关注普遍性的青少年权益问题结合起来,针对广泛存在、社会反映强烈的青少年权益保护问题,创新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和方法手段,积极推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探索建立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制度性安排,根本性解决普遍性的青少年权益问题,巩固“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成果。

14. 提供支持指导。整合“青少年维权岗”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共建共享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基金,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青少年及时提供资金救助,为深入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提供保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青少年维权岗”的做法和成效,提高青少年和社会各界对“青少年维权岗”的知晓度和认同度。及时发现和总结“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特色做法和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创建工作的整体发展。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重要性,把“青少年维权岗”作为加强新时期青少年群众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载体,切实发挥各级各类“青少年维权岗”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拓展服务范围,创新工作方式,讲求实际效果,扎扎实实为青少年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要求落到实处,共同推进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各地、各行业系统的创建工作计划,抓紧申报确定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突出加强“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的动态管理和绩效考核,不断扩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社会影响,以实际行动打响“青少年维权岗”的品牌,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作出新的贡献。